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總務處事務組
電子郵件信箱
atouhe@mail.ntust.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2,530,5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總務處事務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前三點規定;投標廠商如屬前揭法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點及第三點規定之機構,且同為清除與處理業者,除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另須檢具工廠登記證明。
2.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理)、處理許可證,須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1)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應檢附清除許可證及後續配合之處理廠進廠同意書及處理許可證
(2)投標廠商同為清除與處理業者:清除許可證與處理許可證
且清除、處理許可證之廢棄物種類代碼須有B-0199、B-0299、B-0399、C-0105、C-0119、C-0149、C-0169、C-0201、C-0202、C-0299、C-0301、C-0399、D-1799。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應自行處理或委託主管機關許可處理之機構處理本案廢棄物。
2.本案採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給付,依決標後清運單價、實際清運數量結算。
3.本次更正招標公告配合機關需要,延後開標時間至106年2月7日(二)上午10點整,並修正投標須知、三用文件、需求說明書、資格規範審查表及標單封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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