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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行政大樓1樓文書組收(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請註明:營繕組標單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詳契約第8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臺北市政府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
(2)應檢附證件:
A.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B.投標廠商聲明書。
C.廠商納稅證明。
D.廠商信⽤證明。
E.廠商切結書。
F.餘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自決標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自決標次日起3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內容,送達甲方審(抽)查(餘詳契約第8條)。
2.其餘詳如技術服務契約、投標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1⽉9⽇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1⽉15⽇前,以書⾯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票據信⽤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