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電子郵件信箱
B10902@mail.ntust.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詳投標須知第十三條)。
應檢附證件:1.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2.投標廠商聲明書;3.廠商納稅證明;4.廠商信用證明;5.廠商切結書(詳投標須知、補充投標須知);6.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領據者應檢附)。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乙方應於契約生效次日起30日內完成初步設計內容,經甲方審定後3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詳契約第8條)。
2.本案無預付款。
3.其餘詳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投標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
4.招標文件內容疑義: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6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6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服務建議書及其附件之撰寫、裝訂詳評審須知。
6.票據信用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7.本案如規劃設計成果依法規需辦理室內裝修,廠商應具辦理資格自行辦理或委託具資格單位代辦,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內。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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