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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本校行政大樓文書組收(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請註明:營繕組標單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內完成規劃,餘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或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或工程技術顧問業(技師執業類別:土木或結構)。
2.特定資格:
(1)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2)工作報告書: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3.應檢附證件:
(1)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或結構)及技師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或結構)及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
(5)廠商切結書
(6)特定資格:計畫主持人承攬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業主核發足資證明工作完成之文件。所提文件應載明標的名稱、業主、承攬金額。(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及工作報告書需分列)。
(7)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30日內完成規劃,經甲方認可或通知次日起30日內完成初設,經甲方認可或通知次日起30日內完成細設(餘詳契約第8條)
2.其餘詳如技術服務契約、投標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
3.招標文件內容疑義: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7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8月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票據信用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5.有關古蹟所在地部分地號: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五小段245-2、245-4等2筆國有土地業於110年5月5日完成管理機關變更為本校之登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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