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電子郵件信箱
clinker@mail.ntust.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07台北市基隆路四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收發室收(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請註明:營繕組標單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考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詳投標須知第十三條)。
應檢附證件:1.承攬工程手冊(屬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應檢附);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3.投標廠商聲明書;4.廠商納稅證明;5.廠商信用證明;6.廠商資料調查表;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8.廠商切結書(詳投標須知、補充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應附證明文件:(1)工地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2)工地負責人具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例如參與案件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工作報告書封面、封底、名錄及驗收證明書等﹞及勞保投保狀況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亦可提供其它足堪證明工地負責人相關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3)工地負責人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之結業證書影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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