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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本校建工校區行政大樓二樓總務處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 NTD)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7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415號(營繕組)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至106年8月31日前完
廠商資格摘要
(一) 營業項目列有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及E601010電器承裝業。
(二) 應檢具投標相關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各該業登記證書影本。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 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
3. 甲級電氣承製業及能源局用電設備試驗配電盤原製造廠家及TAF認證實驗室證明文件。
4. 最近一期納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6. 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7. 押標金
8. 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投標招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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