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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預計增購項目為原契約服務內容,增購期間至本標案竣工日止,金額預估為標餘款;本案之後續增購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增購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國立高雄大學總務處)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200元整,現金購領。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總務處營繕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購金額低及工期短,採用主辦機關自訂簡式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下列條件之登記合格公司行號。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項目具地質調查或鑽探試驗等項目)。
2.專業營造業(專業工程項目為營建鑽探工程)。
3.專業技師事務所。
4.技術顧問機構。
5.其他(經主管機構核准有案之地質鑽探工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工程詳細表第壹-二項(試驗室試驗TAF),考量目前國內相關試驗TAF認證之普遍性及本工程實際需求,相關試驗項目無須TAF認證,得由登記合格之試驗室辦理及出具試驗報告。
2.工程詳細表第壹-三-2項(大地技師簽證費)及需求說明書內規定由大地技師簽證資料,得由相關技師(或依法令得進行該項目簽證人員)簽證。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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