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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得與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契約期滿前,得標廠商如有意續約,得標廠商應在履約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本校書面申請經本校評估同意後,得以原契約單價、條件辦理續約。得標廠商依前項規定申請續約者,續約期間為1年,最多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300元,請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付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其營業項目登錄有相關園藝、庭 園、農藝、林業或景觀工程等營業項目,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
(4)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文件。
(5)需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之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含以上)或乙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含以上)人員(附證照、資格證明文件及回訓證明)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就業保險
法第5條規定檢附近一期該員勞工保險資料,用以證明該勞安人員為乙方所聘用人員。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第一次招標領用之文件,不能於第二次招標時沿用,如經發現以不合格標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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