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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1年,相關規定詳招標須知第五十五條及契約書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300元,請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付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700號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24時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
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
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
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
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病媒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本項可提供協力廠商許可證明 及履約保
證相關文件,決標後執行病媒防治(滅蚊蠅蟑跳蚤等)環境消毒
時,應出示公司(可為協力廠商)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以及消
毒人員應經行政院環保署業管單位訓練合格領有証書。
(4)餘請依廠商資格表所列項目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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