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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倘屬新增項目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價金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
3.本案視廠商履約情形得洽廠商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1次,續約1次之履約期限為1年,續約次數至多2次(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868萬8,516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1樓工程簡報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請廠商繳納履保金以保證廠商確實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國立臺北大學行政大樓1樓公文交換中心
履約期限
自115年2月1日起至116年1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應具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為甲級電器承裝業及乙級冷凍空調業之登記合法廠商(應附有效期內之公會會員證)。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1期或前1期)。
(3).非拒絕往來戶及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等。
(4).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