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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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廠商履約期間表現績效良好,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30萬元,擴充履約期限以115年12月31日為限;惟本項保留擴充增購案須俟當年度核編預算或已奉核可補助始得辦理,採購金額為新台幣460萬元整。
(二)本後續擴充採購增購項目單價比照原契約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4樓第五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1樓公文交換中心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先屆者即完成履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擇一即可):
1.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土木包工業(E102011 毗鄰區域以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為準)。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
2.廠商參與招標切結書
3.納稅證明資料
4.信用證明資料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廠商資格文件:
(1)綜合營造業
a.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營造業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d.承攬工程手冊
(2)土木包工業
a.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7.價格投標文件(以「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為標單報價)
8.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 投標廠商應詳閱各項招標文件,並得於投標前赴履約地點勘查,以估算其標價。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 投標文件均應使用招標機關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知本案招標文件,且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所有文件均不得以鉛筆書寫,以鉛筆書寫者視為無效標),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鑑入,若文件填寫錯誤需更正時,則更改處應由廠商和蓋負責人章。廠商不得擅改本校原訂內容或附有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四) 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 未用本校所發之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2. 標單內標價總額之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不相符時,以中文大寫為準;文字與文字不符時,以較低者為準。標價總額高於預算金額者,其標價視為無效。
(五) 寄(送)達本校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六)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校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七)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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