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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得於履約期限結束2個月前,同意以原契約價金及採購數量,函請機關辦理續約(不含減項),機關視得標廠商履約期間表現,如無重大疏失,得同意續約1年,直接採換文方式辦理;但本採購數量、執行方式變更或得標廠商履約期間表現不佳,機關得不同意辦理續約,如採購數量減少,並得直接刪減或採議價方式刪減契約價金。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總務處營繕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工本費新臺幣1,000元整(僅提供光碟電子檔)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4樓第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1樓公文交換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1. 於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廠商,其營業項目應具水、電器材批售相關業務等相關項目。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3.廠商信用證明(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4.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之領取時間方式:
(一)領購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14日上午09時30分止。
(二)工本費:全份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1,000元整(僅提供光碟電子檔),不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三)親自領購:請於領購時間之上班日(上午9至12時及下午14至17時)內,先至國立臺北大學總務處出納組(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繳費後,憑收據至營繕組領標,逾期概不受理。
(四)電子領標,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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