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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廠商履約情形,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及續約之權利,自履約期限次日起算,期間2年,上限金額新臺幣752萬8,528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4樓第五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1樓公文交換中心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以前截止交貨並結算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本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業經主管機關公告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僅以該證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之投標文件,視為資格不符。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101123更正。
一、本次更正「01投標須知」、「0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0外標封」的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並修正「04-2單價分析表」訂購編號64的訂購型態。修正處如黃框(例外「04-2單價分析表」的修正處如綠框文字)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96年03月0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綜上,如廠商於11月23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可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三、符合前述條件的廠商如需撤回報價,請聯絡總務處事務組羅小姐(02-86741111分機66269)辦理;如需更正有關內容,請填寫需更正之內容後,將更正文件於11月29日中午12點00分前送達本校。(外標封請貼「補充更正文件外標封」)
四、符合第二點條件的廠商如需更改價格文件,請重填「0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04-1投標標價清單」、「04-2單價分析表」,並檢附說明「更正價格文件理由」的說明文件(格式由廠商自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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