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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評估廠商履約狀況,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算1年,上限金額為新臺幣701萬3,978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4樓第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行政大樓1樓公文交換中心
履約期限
民國109年01月0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依法履行勞工權益保障廠商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為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得標廠商應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於優先採購平台之合格機構或團體作為分包廠商,得標廠商得擇人工1人或決標金額之5%分包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並應於民國109年3月1日前將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送機關備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https://ptp.sfaa.gov.tw/internet/home.aspx)至機構商店查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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