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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於履約期限內得依契約工項及單價於契約金額50%且在預算額度內辦理增購公告,並依實作數量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摘要:(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為經主管機關註冊合格之室內裝修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以有效合格之證件為資格之依據),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如登記 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等」,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資格不
符)。
2.相關行業登記證(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登記證)。
3.當年度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證記錄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切結書、具結書。
8.押標金:79萬元整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十。
二、文件圖說費:新台幣100 元整(不提供現場領 標)。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五、開標地點:本校三樓會議室。
六、履約期限:決標日起7日內訂約,簽約次日開工,限期於109年11月19日下班前完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均不得展延)。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八、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九、其他:請詳閱招標須知。
更正說明:更正施工圖說,請詳附件及修改說明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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