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wtsou@mail.npust.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於履約期限內得依契約工項及單價於契約金額50%且在預算額度內辦理增購公告,並依實作數量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行政中心三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摘要:(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為經主管機關註冊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以有效合格之證件為資格之依據),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資料代之。自行從網路列印,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無效)
2.公司相關行業登記證(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3.當年度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切結書、具結書。
8.押標金:40萬元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十。
二、文件圖說費:電子領標新台幣100元整。(不提供現場領標)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五、開標地點:本校行政中心三樓第二會議室。
六、履約期限:決標日起5日內訂約,簽約日起開工,開工日起70日曆天內全部完工。(日曆天計,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不予扣除)。
本案6月份廠商僅能辦理材料送審及定製,7月份以後需利用星期六、日施工,如未於星期六、日施工廠商應陳述原因,經機關審查核可後方可施作。無論施工進度如何,應於施工當日完成送電。
九、其他:請詳閱招標須知。
更正說明:更換施工圖說及規範,詳附件「02-106年度電力設備改善工程圖說」、「10機電基本施工規範」
更正說明:修正投標須知「三十二、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5千萬元):新臺幣40萬元整。」詳附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