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E1140828-02 已決標公告

115年度學生宿舍水電類修繕勞務預約式開口契約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決標日:114/09/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昌儀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028,000
原始預算
$ 2,300,000
底價金額
$ 2,070,000
決標折數
97.9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機關代碼 3.10.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小姐
聯絡電話 (08)7703202#6098
機關代碼 3.10.3
單位名稱 總務處營繕組
機關地址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
聯絡人 張小姐
聯絡電話 (08)7703202#6098
傳真號碼 (08)7740326
電子郵件信箱 long@mail.npust.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於履約期限內得依契約工項及單價於契約金額50%且在預算額度內辦理增購公告,並依實作數量計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9/22 17:00
開標時間 114/09/23 10:30
開標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行政中心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15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摘要:(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為經主管機關註冊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以有效合格之證件為資格之依據),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資格不符)。 2.相關行業登記證(電器承裝業記證)。 3.當年度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切結書、具結書。 8.押標金:10萬元整。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十。 二、保固期限:零件汰換後,始計算保固3個月。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提供現場領標)。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五、開標地點:本校行政中心三樓會議室。 六、履約期限:決標日起7日內訂約,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15日止(緊急維修6小時到校處理)。 七、、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八、其他:請詳閱招標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9/2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0.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張小姐
聯絡電話
(08)7703202#6098
機關代碼
3.10.3
單位名稱
總務處營繕組
機關地址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
聯絡人
張小姐
聯絡電話
(08)7703202#6098
傳真號碼
(08)7740326
電子郵件信箱
long@mail.npust.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於履約期限內得依契約工項及單價於契約金額50%且在預算額度內辦理增購公告,並依實作數量計價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9/1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9/22 17:00
開標時間
114/09/23 10:30
開標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行政中心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15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摘要:(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為經主管機關註冊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以有效合格之證件為資格之依據),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資格不符)。 2.相關行業登記證(電器承裝業記證)。 3.當年度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切結書、具結書。 8.押標金:10萬元整。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十。 二、保固期限:零件汰換後,始計算保固3個月。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提供現場領標)。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五、開標地點:本校行政中心三樓會議室。 六、履約期限:決標日起7日內訂約,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15日止(緊急維修6小時到校處理)。 七、、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八、其他:請詳閱招標須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4/09/2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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