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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於履約期限內得依契約工項及單價於契約金額50%且在預算額度內辦理增購公告,並依實作數量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行政中心三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摘要:(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為經主管機關註冊合格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營造業廠商。(以有效合格之證件為資格之依據),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資格不符)。
2.相關行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
3.當年度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證記錄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切結書、具結書。
8.押標金:15萬元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十。
二、文件圖說費:新台幣100 元整(不提供現場領標)。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本校總務處總務長室。
五、開標地點:本校行政中心三樓第二會議室。
六、履約期限:決標日起3日內訂約,訂約次日開工,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完工。(本工期已考量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均不得展延)。
七、其他:請詳閱招標須知。
更正施工圖說及標單請詳附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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