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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於履約期限及得依契約工項及單價於契約金額50%內(不超過150萬元)辦理增購,並依實作數量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營繕組會議室)開資格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總務處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摘要:(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為經主管機關註冊合格之室內裝修業、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以有效合格之證件為資格之依據),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如登記 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為資格不符)。
2.相關行業登記證(室內裝修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
3.當年度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證記錄證明。
6.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7.切結書、具結書。
8.企劃書1式8份及其電子檔光碟1片。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工程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 二、本工程一律為保固3年,保固金為結算總額百分之三。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提供現場領標。 四、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本校總務處營繕組。 五、開標地點:本校營繕組會議室。 六、履約期限:決標日起7日內訂約,機關通知開工,開工日起45日曆天完工。(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均不得展延)。 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八、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九、其他:請詳閱招標須知。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十、本案評審委員:蔡孟豪委員、陳又嘉委員、吳庭育委員、童曉儒委員、李龍魁委員。十一、評審時間:民國112年8月21日14時0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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