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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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總務處事務組
開標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本校行政大樓三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總務處總務長室
履約期限
決標後次日起60日內分2階段交貨安裝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廠商得提供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http:// gcis.nat. gov.tw/index.jsp。(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若廠商僅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本項廠商資格不合格)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之取得與投遞:
1.本採購領取投標文件方式:
(1)自行索取:領標人自即日起至截標前,於本校總務處事務組以不具名方式購買投標文件。
(2)郵寄函索:函索者請附寄『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抬頭之郵政匯票新台幣300元,並請自備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且貼妥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郵資不足概不受理),郵寄「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一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總務處 收」,封面請註明領取案號及採購名稱,本校於收件後隨即郵寄本採購之招標文件,領標日以函索寄件郵戳為憑,請自行預估郵遞來回時程。
(3)電子領標:截標前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自行下載。
(二)領標費用:
1.自行索取或郵寄函索:招標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
2.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免收工本費,通路費用依其規定繳交。
(三)投標:投標標封應於截標前,以郵遞、專人送達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總務處,逾時不予收件,郵遞失誤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四)標案標的項目與數量,投標廠商在投標之前,應實地勘查安裝、施作地點,並依招標規範等相關文件規定,了解現場實際狀況詳細計算、估價,做出正確報價。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招標文件所規定應繳之各項證件影印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標價清單、本校招標規範及投標廠商審查表等各項文件各乙份,依式清晰填寫(不得使用鉛筆),一併裝入標封內。除投標廠商審查表外,其餘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應繳之文件,投標廠商未附於投標文件中者視為不合格標,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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