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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購案契約條款均已依主管機關範本參考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需包含高空煙火施放相關項目)(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二)投標廠商特定資格:本案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特定資格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凡於國內施放、或國內簽約於國外施放、或參加國際煙火(花火)比賽之實績:其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累計施放高空焰火彈數量不得低於所投標節目中之最高數量。證明文件包含國內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合約、施放許可,或國外參賽證明等,足以顯示施放焰火彈數量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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