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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權利,上限金額為新臺幣 69 萬 8,000 元。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本部3樓秘書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本部3樓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6年4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號:
(1-1)營業項目需包含「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或「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登記資料代之。
(1-2)丙級(含)以上有效期內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附表廢棄物代碼須具備 D 類,含 D-02、D-03、D-04、D-07 及D-08)。
(1-3)納稅證明文件:
a.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b.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d.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
稱公職⼈員或其關係⼈者,請填具「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員及關係⼈⾝分關係揭露表」(該表請⾄內政部政風處網站下載,下
載路徑為 內政部政風處網站 / 為⺠服務 >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公職
⼈員及關係⼈⾝分關係揭露公開專區 > (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團體)關係⼈⾝分揭露表下載專區)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理;前開揭露表將公告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關係⼈⾝分揭露公開專區」供公眾線上查詢。
⼆、因颱風等天災停⽌上班,截⽌投標⽇或開標⽇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條第4項規定,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不⾜1⽇者以1⽇計)前,以書⾯向本部請求釋疑。
四、票據受款⼈請填寫「內政部」。
五、廠商如對履約內容有疑問,請洽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資格、規格、
履約內容)梁企惶(04)2346-0161或秘書處(採購程序)陳鑫慈(02)2356-5496。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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