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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於117年12⽉31⽇前保留後續
擴充權利,以新臺幣656萬元為上限,並以原決標品項、單價、條件
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本部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本部秘書處採購科)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90天內將採購標的(保溫杯及背帶)送達本部替代役暨社會韌性訓練執行中心(臺中成功嶺營區)或指定地點,始完成履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號
(1-1)營業項⽬需包括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登記資料代之。
(1-2)納稅證明文件:
a.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b.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統⼀發票者,應⼀併檢附申領統⼀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期或前⼀期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稅之查復表代之。
d.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2-1)營業項⽬需包括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2)納稅證明文件〔同(1)納稅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代之,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證之中文譯本。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
職⼈員或其關係⼈者,請填具「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
員及關係⼈⾝分關係揭露表」(該表請⾄內政部政風處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
內政部政風處網站 / 為⺠服務 >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公職⼈員及關係⼈
⾝分關係揭露公開專區 > (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團體)關係⼈⾝分揭露表下載
專區)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理;前開揭露表將公告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關係⼈⾝分揭露公開專區」供公眾線上查詢。
⼆、因颱風等天災停⽌上班,截⽌投標⽇或開標⽇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
第4項規定,以其次⼀辦公⽇之同⼀截⽌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不⾜1⽇者以1⽇
計)前,以書⾯向本部請求釋疑。
四、本部主辦單位聯絡電話:替代役暨社會韌性訓練執⾏中⼼(資格、規格、
履約內容)蔡⼩姐(04)2346-0270或秘書處(採購程序)葉先⽣(02)2356-5307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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