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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權利,
以原契約條件及價⾦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式辦理,擴充期限⾃
決標後⾄117年2⽉ 28⽇ ⽌,上限⾦額為新臺幣33萬6,1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本部秘書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本部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 須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供應商品需與「印刷」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得以列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網站之證明資料代之)。
2. 納稅證明文件:
(1) 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該表請至內政部全球資訊網-政風專區下載,下載路徑為主題服務>政風專區>主題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公開專區>(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人團體)關係人身分揭露表下載專區)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一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理;前開揭露表將公告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關係人身分揭露公開專區」供公眾線上查詢。
二、因颱風等天災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其次—辦公日之同 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疑。
四、本部主辦單位聯絡電話:秘書處(資格、規格、履約內容)陳小姐(02)2356-5496 或 秘書處(採購程序)孫小姐 (02)2397-6717。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