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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權利,後續擴充期
間⾄116年12⽉31⽇,擴充⾦額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依原契約條件及決標單價核算付款,並以換文⽅式續約,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本部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秘書處採購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1).投標廠商為公司組織者,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登記資料代之。
(1-2).納稅證明文件。
(2).財團法人: 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法人登記證、 組織章程、 最近一期營業稅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3).人民團體: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立案證書、 組織章程、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等文件。
(4).心理諮商機構: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執照或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及最近一期營業稅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
公職⼈員或其關係⼈ 者,請填具「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
⼈員及關係⼈⾝分關係揭露表」(該表請⾄ 內政部政風處網站下載,下載路
徑為 內政部政風處網站 / 為⺠服務 > 公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公職⼈員及
關係⼈⾝分關係揭露公開專區 > (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團體)關係⼈⾝分
揭露表下載專區)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理;前開揭露表將公告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關
係⼈⾝分揭露公開專區」供公眾線上查詢。
⼆、因颱風等天災停⽌上班,截⽌投標⽇或開標⽇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
條第4項規定,以其次⼀ 辦公⽇之同⼀截⽌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不⾜1⽇者以1
⽇計)前,以書⾯向本部請求釋疑。
四、本部主辦單位聯絡電話:秘書處(採購程序)葉先⽣(02)2356-5307或
人事處(資格、規格、履約內容)林⼩姐(02)23565381。
五、114年11月26日業務單位抽換企劃書徵求文件,惟契約價金、廠商資格及履約條件等均無變動。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