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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4萬480元(保留後續擴充期限至117年12月31日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本部3樓秘書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秘書處採購科)
其他: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投標廠商:
(1-1)須為衛生福利部113年公布「衛生福利部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治療執行機構名單」所列之指定藥癮戒治機構。
(1-2)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或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或財團法人證書(須檢附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登記資料代之。
(1-3)為就近服務役男,投標廠商需依衛生福利部及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就登記所在縣(市)投標對應服務區域項次。
(1-4)納稅證明文件:
a.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b.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d.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提供諮商服務之專業人員須具有專科醫師或諮商(臨床)心理師或社工師或護理師等專業證照(須檢附證照影本),且應具有藥癮戒治專業訓練8小時以上(須檢附訓練證明影本)。
其他:附加說明
服務地點
一、各地區廠商機構內之諮商室或團體室。
二、機關指定地點:經機關協調廠商同意之諮商地點、外島地區(連江縣-南竿本島、金門縣-金門本島、澎湖縣-馬公本島、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屏東縣-琉球鄉等服勤單位提供之諮商場所)(簡稱機關指定地點)。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28,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