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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權利,以新臺200萬元整為上限,機關審酌實際履約情形,得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本部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本部總務司採購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國內廠商:
1.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需包括「資訊服務」或與本專案相關項目等之公司行號,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
2.財團法人:成立宗旨或任務須具「資訊服務」或與本專案等相關項目,應檢具法人登記證、組織章程、最近一期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3.人民團體:成立宗旨或任務須具「資訊服務」或與本專案等相關項目,應檢具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等文件。
4.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關(構):應設有「資訊服務」等相關系、所或中心,並應檢具學校或機關(構)出具之同意書。
(二)國外廠商:
1.屬經我國法令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投標者,其資格條件同我國廠商。
2.屬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投標者,其資格如下:
(1)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非屬許可業類,須在我國設立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者,應於投標時檢附經我國法令認許之分支機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完成備案之辦事處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納稅證明,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代之,並檢附經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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