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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視得標廠商契約執行成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自109年至111年,上限金額新臺幣60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採購科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行號:
(1-1)營業項目需包括「不動產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項目,並應檢具「公司證明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2)納稅證明文件
a.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b.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c.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d.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財團法人: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地政」、「不動產」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法人登記證、組織章程、最近一期營業稅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3.人民團體: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地政」、「不動產」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等文件。
4.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關(構):應具有「地政」、「不動產」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系、所、中心,並應
附加說明
本部主辦單位聯絡電話:總務司(採購程序)(02)2356-5307或地政司(資格、規格、履約內容)(02)2356-5562。
※投標須知第18點係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本次更正刪除誤勾選之共同投標廠商家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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