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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後續擴充權利,至多以1個月為限,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上限金額為新臺幣15萬3,727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部總務司採購科(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其餘詳見投標須知。
2.財團法人:成立宗旨或任務需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法人登記證、組織章程、最近一期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3.人民團體:成立宗旨或任務需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等文件。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於截標前寄達或送達本部總務司採購科,逾時無效(以本部收文收件時間為憑),且一律不接受當場補件。標封套並請標示標案名稱及案號,誤寄文件,本部概不負責。
二、因颱風等天災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本案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者以1日計)前,以書面向本部請求釋疑。
四、廠商如對履約內容有疑問,請洽總務司採購科(採購程序)(02)2356-5316或總務司檔案科(資格、規格及履約內容)(02)2886-900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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