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電子郵件信箱
smchen@abr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本所櫃檯或秘書室簽收)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5年○月○日(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公告
1.更正招標文件有關標案名稱之部分為「BIM 語意驅動之建築公共安全檢查法規知識圖譜與可視化合規檢核研究」委託研究計畫案,請已下載招標文件的廠商重新下載。
2.延長等標期至115年3月18日17時截止投標,115年3月19日11時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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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注意事項請務必詳閱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三、本採購案採固定費用決標。
四、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下載路徑為:本所網站/資訊與服務/各類申請書表下載/(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人團體)關係人身分揭露表)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一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理;前開揭露表將公告於:「本所網站/公告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份揭露」供公眾線上查詢。
五、廠商能力:計畫主持人需具備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結構工程、資通訊或曾經辦理建築技術等研究之相關工程背景,且為具博士或副教授以上資格或具相當經驗之專家。
六、本案115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如本案預算全部或一部分未獲審議通過,本所得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內容,或中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七、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資格:法人、大專校院、機構或團體,應檢附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可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5.公立研究機構及公立大專校院,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
(四)其他證件:本標案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16、傳真:02-2397687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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