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電子郵件信箱
9d1899@abr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履約期限
自113年○月○日(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相關注意事項請務必詳閱招標文件。
二、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三、 本採購案採固定費用及複數決標方式。
四、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下載路徑為:本所網站/資訊與服務/各類申請書表下載/(採購廠商及受補助個人團體)關係人身分揭露表)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一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理;前開揭露表將公告於:「本所網站/公告專區/政府資訊公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份揭露」供公眾線上查詢。
五、 廠商能力:
【第1案】實踐淨零城市之綠建築標章-社區類推廣策略之研究
1.參與本所協同研究計畫之協同研究人員,須具有建築研究相關專業,擔任每案計畫之協同主持人,統籌協同研究事務,另得依計畫需要於服務建議書提出具有建築相關專業之研究員限一人,及具學士或助教以上資格之研究助理一至三人參與計畫,協同主持人為簽約主體。協同主持人、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合計不超過四人。
2.協同研究計畫之協同主持人或研究員具博士資格或碩士後三年以上研究資歷者,列為評選考量;協同主持人參與本所協同研究計畫,每年不得超過二案。
3.廠商應以『簽約主體(即協同主持人)』名義競標。
【第2案】綠建築基地保水設施技術規劃設計指引之應用與推廣
1.參與本所協同研究計畫之協同研究人員,須具有建築研究相關專業,擔任每案計畫之協同主持人,統籌協同研究事務,另得依計畫需要於服務建議書提出具有建築相關專業之研究員限一人,及具學士或助教以上資格之研究助理一至三人參與計畫,協同主持人為簽約主體。協同主持人、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合計不超過四人。
2.協同研究計畫之協同主持人或研究員具博士資格或碩士後三年以上研究資歷者,列為評選考量;協同主持人參與本所協同研究計畫,每年不得超過二案。
3.廠商應以『簽約主體(即協同主持人)』名義競標。
六、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者,要註與正本相符,加蓋印章):
1.廠商資格:自然人,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詳「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計畫遴用協同研究人員作業規範」之規定。應檢附:
(1)身份證影本。
(2)建築研究相關專業等資格證件影本。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或完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本人出席者應附)。
(四)其他證件:本標案電子領標之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綠建築基地保水設施技術規劃設計指引之應用與推廣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