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電子郵件信箱
wp0331@abri.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討論室(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履約期限
自111年 月 日(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行號、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關(構)均可投標,營業項目/成立宗旨或任務/所設系、所、中心需包括「綠建築」或「環境控制」或「教育推廣」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
2.納稅資料: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或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相關注意事項請務必詳閱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3.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4.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需包括「綠建築」或「環境控制」或「教育推廣」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財團法人: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綠建築」或「環境控制」或「教育推廣」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法人登記證、組織章程、最近一期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3)人民團體: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綠建築」或「環境控制」或「教育推廣」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等文件。
(4)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關(構):應設有「綠建築」或「環境控制」或「教育推廣」等相關系、所、中心,並應檢具學校或機關(構)出具之同意書。
5.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若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該表請至本所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網站 / 公告專區 > 政府資訊公開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份揭露)併投標文件放入標封內一併投標,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理;前開揭露表將公告於「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網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份揭露專區」(路徑同上)供公眾線上查詢。
6.
本案111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如本案預算全部或一部分未獲審議通過,本所得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內容,或中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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