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電子郵件信箱
wp0331@abr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討論室(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履約期限
自110年 月 日(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資格:法人、機構或團體,應檢附設立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可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能力:
(1)計畫主持人需具備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結構工程、資通訊或曾經辦理建築技術等研究之相關工程背景,且為具博士或副教授以上資格或具相當經驗之專家。
(2)廠商若以個人名義競標,需不為大專院校教師及研究機構、團體所屬之工作人員。
(二)納稅證明,檢附下列證件之一: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不需納稅或免稅之學校或機構或團體,應出具財稅機關核發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文件(函)。
附加說明
1.相關注意事項請務必詳閱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3.本採購案採固定費用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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