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5d0015 已決標公告

比光學密度試驗裝置之控制、擷取電路與分析系統汰換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決標日:106/09/08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詮衡科技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75,000
原始預算
$ 410,000
底價金額
$ 382,000
決標折數
98.1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機關代碼 3.1.7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83 - 光學儀器, 攝影設備及其零件與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 89127890 #221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1.7
單位名稱 安全防災組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 89127890 #221
傳真號碼 (02) 89127837
電子郵件信箱 wp0331@abri.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6/08/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9/04 17:00
開標時間 106/09/05 09:3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萬5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60日曆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需包括「一般儀器製造業」或「精密儀器批發業」或「精密儀器零售業」或「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或「資訊軟體服務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地點:本所討論室(二) 2.開標時間:106年9月5日9時30分整 3.餘詳招標文件 4.如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有疑問,請電洽本所秘書室彭婉蒂小姐,聯絡電話:02-89127890#221,或胡幃傑先生,聯絡電話06-2392755#1203 5.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6.廠商與本所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本所提出異議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02 )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628888 7.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條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開立支票帳戶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出具。 8.投標廠商應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 9.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廠商不得投標,開標時如發現參與 投標廠商為停權廠商者,則視為無效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地點:本所討論室(二) 2.開標時間:106年9月5日9時30分整 3.餘詳招標文件 4.如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有疑問,請電洽本所秘書室彭婉蒂小姐,聯絡電話:02-89127890#221,或胡幃傑先生,聯絡電話06-2392755#1203 5.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6.廠商與本所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本所提出異議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02 )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628888 7.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條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開立支票帳戶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出具。 8.投標廠商應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 9.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廠商不得投標,開標時如發現參與 投標廠商為停權廠商者,則視為無效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06/09/04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7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 89127890 #221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A區
重新整理
機關代碼
3.1.7
單位名稱
安全防災組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聯絡人
彭婉蒂
聯絡電話
(02) 89127890 #221
傳真號碼
(02) 89127837
電子郵件信箱
wp0331@abri.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6/08/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9/04 17:00
開標時間
106/09/05 09:3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萬5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60日曆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需包括「一般儀器製造業」或「精密儀器批發業」或「精密儀器零售業」或「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或「資訊軟體服務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地點:本所討論室(二) 2.開標時間:106年9月5日9時30分整 3.餘詳招標文件 4.如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有疑問,請電洽本所秘書室彭婉蒂小姐,聯絡電話:02-89127890#221,或胡幃傑先生,聯絡電話06-2392755#1203 5.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6.廠商與本所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本所提出異議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02 )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628888 7.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條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開立支票帳戶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出具。 8.投標廠商應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 9.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廠商不得投標,開標時如發現參與 投標廠商為停權廠商者,則視為無效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地點:本所討論室(二) 2.開標時間:106年9月5日9時30分整 3.餘詳招標文件 4.如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有疑問,請電洽本所秘書室彭婉蒂小姐,聯絡電話:02-89127890#221,或胡幃傑先生,聯絡電話06-2392755#1203 5.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6.廠商與本所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本所提出異議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02 )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628888 7.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條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開立支票帳戶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出具。 8.投標廠商應具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 9.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廠商不得投標,開標時如發現參與 投標廠商為停權廠商者,則視為無效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申訴受理單位
尚未設定申訴受理單位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06/09/0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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