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電子郵件信箱
wp0331@abr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9/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需包括「機械安裝業」或「起重工程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地點:本所討論室(二)
2.開標時間:106年8月23日10時30分整
3.餘詳招標文件
4.如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有疑問,請電洽本所秘書室彭婉蒂小姐,聯絡電話:02-89127890#221,或黃柏嘉先生,聯絡電話02-29310686#1326
5.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6.廠商與本所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本所提出異議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02 )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628888
7.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與履約能力有關之條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1)預力與扭力施作及操作油壓系統之相關實驗或工程實績。
(1-2)油壓設備銷售及油壓設備維修服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登記產業項目)。
(1-3)廠商本身須備有可使用之氣動板手、油壓扭力板手、泵浦及相關油壓設備,並提供證明文件(例如:進貨證明或庫存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可為不同職員,並提供該員工之相關在職證明,且該員應為廠商之專任職員。):
(2-1)氣壓乙級(含)以上技術士證照。
(2-2)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照。
(2-3)丙種(含)以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書。
(2-4)吊升荷重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證書(或技術士證)。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開立支票帳戶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出具。)
8.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非負責人出席者應附)。
9.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廠商不得投標,開標時如發現參與投標廠商為停權廠商者,則視為無效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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