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電子郵件信箱
wp0331@abr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7/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3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地點:本所討論室(二)
2.開標時間:106年6月20日10時30分整
3.餘詳招標文件
4.如對本採購案招標文件有疑問,請電洽本所秘書室彭婉蒂小姐,聯絡電話:02-89127890#221,或許閔揚先生,聯絡電話02-89127890#276
5.投標廠商報價逾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該廠商列為不合格標。
6.廠商與本所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向本所提出異議或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02 )提出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檢舉電話:02-29628888
7.廠商資格:
(一)提供與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件:
(1).公司行號:營業項目需包括「雜誌(期刊)出版業」或「圖書出版業」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並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財團法人: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雜誌(期刊)出版」或「圖書出版」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法人登記證、組織章程、最近一期完(免)稅證明或具前規定完(免)稅證明以外之相關完稅替代文件。
(3).人民團體:成立宗旨或任務具有「雜誌(期刊)出版」或「圖書出版」或與本案標的相關之項目,應檢具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書等文件。
(4).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關(構):應設有「資訊傳播」或「圖書」等相關系、所、中心,並應檢具學校或機關(構)出具之同意書。
(二)廠商聲明書
(三)押標金票據或替代文件。
(四)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證明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開立支票帳戶之財團、社團法人得免,但必須出具蓋妥印章之聲明文件。)
(六)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廠商不得投標,開標時發現廠商為拒絕往來廠商者,則視為無效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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