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ForestLee@nf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114年4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後續擴充2,000萬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7樓第2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係建置機房基礎設備,避免廠商無法履約致後續銜接困難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領取招標文件或郵遞領標,請附回郵信封(信封上預先書妥自行選定之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72元之回信郵資),寄達本署收發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並註明秘書室收,請於來文信封封面註明索取案號:[Y113-031案招標文件],領標廠商如因郵資不足或未附回郵或本署公文處理所需之必要程序等致投標延誤,本署概不負責。
其他:其他
:廠商如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規格內容如有疑義,應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如有同法第75條之情形,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