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電子郵件信箱
shainyin@nf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新臺幣37萬6.950元之增購權,以原契約條件及契約價金核算付款,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7樓第1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電力重點維護項目,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營業項目必須包含: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維護區域必須包含:南投縣
二、具有用電設備檢驗維護登記執照及111年度同業公會證。
三、上述資格須於投標時檢附相關登記執照與證書等佐證書面
文件。
四、112年度同業公會證,需於決標後取得112年度會員證後,
於決標翌日起30日曆天內提供。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請利用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
【其他】
一、本案採購內容如有需請教部分,請電洽049-2739119 # 6203 張東華。
二、另廠商如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如有同法第75條情形,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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