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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臨海新路2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臨海新路2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21日起至109年1月3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合法登記或設立且非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及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規定者,於投標時備齊下列各項資格證明文件依規定投標)
(一)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或最近一期之前一期納稅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承商條件
(一)承包廠商需具備有照營養師、雇用之烹調從業人員需具備中餐烹調技術士證。
(二)承包廠商需具備中央廚房、廚餘回收設備並提供全體員工招標日起1年內之體檢健康證。
(三)承包廠商需投保1,000萬元以上之產品責任保險(保險日期需涵蓋本案履約期限)。
(四)上述(一)至(三)項,承包廠商須於得標後14個日曆天內,提供相關書面文件正本、影本或照片供本隊審查,始得辦理簽約。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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