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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56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大崗里樹人路56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經政府機關核准合法之汽、機車駕駛訓練班或公司,並持有廠商登
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
(二)因應本班訓期,可能在不同地點同時辦理3種不同訓練,故廠商應具
備至少6名執教5年以上之訓練師資(詳投標須知說明)。
(三)因本班課程具有專業性,且受訓人員有安全風險,廠商於截止投標日
前5年內應有辦理類似汽、機車安全駕駛訓練課程之實績證明。
(四)訓練場地需含學科訓練教室及術科訓練場地,且同一項目及梯次之訓
練場地須為同一場址,不得分拆。基礎汽車安全駕駛及機車安全駕駛
訓練場地由本校提供;另汽車防禦駕駛訓練部分,因本次受訓學員均
為現職警察人員,於勤務中有執法及特殊駕駛需求,訓練科目有限界
轉彎、彎道迴避、S型快速連續倒車及目標煞車等需要較大場地之操
作課程,考量課程需求及學員安全,廠商提供之訓練場地大小應有
4000坪以上,並出具證明。
(五)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說明。)
(六)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廠商亦可以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代
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設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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