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87712842@cpam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南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團體或機構,並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或登記有案的技師事務所。
2、計畫主持人:須為大學以上土木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且具備國內公共工程道路、橋梁工程設計5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土木或結構技師。
3、設計部分:參與工作團隊成員需有辦理道路工程、橋梁工程設計工作經驗之工程師,並能提供學經歷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洽購: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辦公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至本處1樓行政室價購(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3樓道南隊不具名領取文件。
2.郵購:招標文件費200元、郵資72元。函購信內註明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cm)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不可填廠商名稱,連同招標文件費及郵資(以行庫或郵局匯票)(受款人請註明「內政部營建署」)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函購信封面請註明「購買標單」字樣。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繳交憑證)。
4.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及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成立評審小組(因本案屬於未達公告金額不受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規則之限制,故評審方式辦理,詳投標須知)。
5.依前項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企劃書,準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6.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1)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3)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7.本採購案先辦理公開招標並保留決標,俟相關法定程序完成後再行辦理決標。
其他
1.詳見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契約書、工作邀標書等)。
2.本採購案接受疑義、異議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聯絡電話:07-2212425分機333、傳真:07-2154077及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
3.本案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電話:1996)、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4.本招標案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應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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