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iubird@cpam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契約有效執行期間之工程範圍內,視實際需求情形辦理風洞試驗,金額為新臺幣1,3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南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200元整、郵資72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之公司、法人、團體或機構,並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或登記有案的技師事務所。
2、計畫主持人:須為大學以上土木工程相關科系畢業,且具備國內公共工程(道路、橋梁)規劃或設計5年以上工作經驗之土木或結構技師。
3、設計部分:參與工作團隊成員需有辦理道路工程、橋梁工程等規劃設計工作經驗之工程師,並能提供學經歷證明文件。
4、監造部分:
(1)現場常駐監造負責人(或計畫經理),大學以上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系、所畢業,具擔任工地主任職務或工地負責人或監造負責人3年以上之經驗,或擔任監造(工)5年以上之監造(工)經驗;專科學校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科別畢業,具擔任工地主任職務或工地負責人或監造負責人5年以上之經驗,或擔任監造(工)7年以上之監造(工)經驗。
(2)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應於下列監造現場規定人數,按工程契約工期,以人月為單位計算監造服務期間之總人月數後,提報人力配置計畫送甲方核准後據以指派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詳投標須知)
5、前述人員需能提供學經歷證明文件,其中設計與監造部分均符合者得兼任之。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自行前往購取方式: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逕向本署南區工程處不具名領取。
2、通訊購取方式:請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依照「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勞務採購招標文件、圖說郵購處理要點」辦理申購,信內書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cm)預書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由局匯票者抬頭請寫營建署南區工程處)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高雄市五福二路200號3樓。
3、本案提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他
1、本案評選委員會名單:署外委員:施委員邦築、廖委員洪鈞、鄧委員文廣、陳委員樁亮、王委員雪玉、王委員文誠;署內委員:吳委員宏碩、吳委員瑞安、黃委員敏捷。
2、本工程服務費約152,510,000元(依建造費用百分比計費,並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載建造費用各級級距費率百分比上限之90%辦理。
3、本工程接受疑義、異議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劉柏儀、電話:07-2212425分機334、傳真:07-2154077、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
4、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檢舉信箱: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5、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495、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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