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ia_chen@cpam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於規劃設計期間後續擴充項目包含補充地質鑽探,金額預計約新臺幣15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北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先至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5樓出納繳納300元費用,再持收據至4樓(建一隊)領取
開標地點
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B1F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4樓(建一隊)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署採用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修正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不在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一、凡在國內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並為當年度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
二、外國廠商,國籍須為「WTO政府採購協定」或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或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締約國之一,並應領有中華民國建築師開業證書,投標時,得免附具當年度我國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但於簽約前仍應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省(市)(縣)建築師公會。相關投標資格及資格文件屬外國原文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本採購不允許共同投標,參加徵選之規劃設計監造案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監造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具名投標,並負得標後簽約及履行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之責。
附加說明
一、基地概要:基地位於高雄市三民區美都路及德裕街口,基地面積3,682.53㎡,現況為地勢平坦草地,東側30M美都路為主要道路(園道),南側10M德裕街為次要道路,交通便捷;且附近設有台鐵美術館站、鼓山站及捷運後驛站,公共設施完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第4種住宅區,法定建蔽率50%,法定容積率300%。
二、計畫目標:預定新建總樓地板面積16,993㎡之鋼筋混凝土造大樓,供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3機關合署辦公使用。
三、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時間:自公告日至109年12月18日止(上班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到下午5時),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
(1)親自領取:應於規定期限前之辦公時間內自行前往購領地點不具名價購。購買費用為新臺幣300元。
(2)郵遞購領:請自行考量送件期限及郵遞時程函購,於信封內書名採購標案名稱,並附回郵信封(28cmX39cm),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貼足限時掛號(郵資154元)或快捷信封郵資,連同領標費用300元,以行庫或郵局匯票(抬頭請寫營建署-北區工程處316專戶),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4樓(建一隊)。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web.pcc.gov.tw自行下載,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電子領標費用新臺幣100元整。
四、送件截止期限與地點:
(1)截止期限:109年12月18日下午5時,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建築測量規劃設計第一隊。
(2)地點:本署建築測量規劃設計第一隊(建一隊,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4樓)
五、開標時間與地點:
(1)開標時間:109年12月21日上午10時00分
(2)地點:營建署北區工程處B1F會議室(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B1F會議室),資格標審查。
六、本次更正公告係補充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名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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