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smtn42@cpam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處
開標地點
本署下水道工程處第一討論室(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6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各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或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公司、機構、工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其有關COVID-19病毒檢驗部分,應符合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實驗室安全規範以上之實驗室 (至少為Biosafety Level 2 Laboratory,BSL-2 Lab) 執行。
2.廠商除需符合前述規定外,有關污水採樣工作可由協力廠商辦理,其資格為國內經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且為土木、水利或環境工程相關之公司、機構、公會、協會、學會、財團法人機構之法人團體。(協力廠商須簽訂合作意願書)。
3.所需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廠商可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4.相關繳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7.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8.廠商聲明書(正本)。
9.切結書(正本)。
10.合作意願書(正本,若無協力廠商免附)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於北部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篩選污水匯流井或具代表性之水資源回收中心進流井,預計有40處採樣點將辦理生活污水採樣,單一採樣點採集2次水樣,共計有80組水樣辦理 COVID-19病毒檢測。
2.檢測工作內容說明:
(1)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提出工作計畫書初稿,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及服務內容、採樣及前處理方法、COVID-19病毒檢測方法、預定進度表、工作人力分配等。
(2)採樣點若需開啟人孔時,需包含臨時路證申請及必要之交通維持措施。
(3)採樣容器外應標籤註明相關資訊,採樣後應立即處以適當保存,並將水樣進行必要之前處理(需以冷凍離心機作業等),於48小時內送至實驗室。
(4)採樣後10日內應完成COVID-19病毒定性檢測,評估各採樣點生活污水中是否存在COVID-19病毒。
(5)相關保存樣品及檢測方法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方法、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方法或國際期刊所載之方法。
3.廠商提出之檢測報告內容至少應包含:
(1)生活污水之採樣點相關說明,至少包含點位、集污區範圍等資訊。
(2)採樣及前處理過程紀錄(應附現場照片佐證)。
(3)COVID-19病毒檢測紀錄及結果。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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