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eisy@cpam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履約服務良好,契約期滿可續約1年。續約期間由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109年度預算金額911,241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北區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5樓(北工組發包)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100元,請先到行政室出納繳費並索取收據。
開標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本署北區工程處1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萬元整【票據受款人:『營建署-北區工程處316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本署北區工程處行政室總收文);專人送達─本署北區工程處(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5樓(北工組發包))
廠商資格摘要
與招標標的(環境清潔維護)有關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餘詳投標須知。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親自或通訊領標: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至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5樓(北工組發包)領取及不具名價購或通訊領取(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標單郵資150元,請自購回郵浮貼)之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23560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之2號5樓)。
(二)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親自或通訊領標者,每份新台幣100元,請先到行政室出納繳費並索取收據;郵購領標者,請開立郵局匯票,抬頭為「營建署-北區工程處316專戶」。
(二)電子領標者文件費50元。
開標地點_2
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2號本署北區工程處1樓會議室。
其他
(一)、本案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則廠商應無條件不予執行,如預算經部份刪減,至不敷支應全部經費時,廠商應依服務建議書經費分析所列項目按比例(項目)調整費用。
(二)、履約期間機關如遇組織改造,必須將本案標的移轉至機關所指定之接管機關時,廠商必須按機關組織改造實際情形配合調整本案標的,使其功能確實正常運作,屆時本契約機關之所有權利與責任並隨組織改造而移轉至機關所指定之接管機關。廠商亦必須配合接管機關繼續執行本案標的,直至履約期滿為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亦不得請求支付額外之任何費用。
(三)、依投標須知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8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30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接受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北區工程處,電話02-22402911轉5610、傳真02-22465228地址: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60之2號。並請於107年11月2日前提出疑義。
(五)、本案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電話:1996)、本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六)、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七)、餘詳投標須知、契約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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