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luau690713@cpam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並得視得標廠商契約執行績效,經雙方同意由原得標廠商取得續約1年(即110年度),並以1次為限,惟該108年
度預算如未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或刪減,則不予續約或減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新市鎮建設組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105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至109年度環境品質監測報告書經機關核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技術顧問機構:
1. 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營業範圍為I101061工程顧問業。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技師執業執照:受聘於投標廠商技師之執業執照(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其技師科別應為環境工程科。
(二) 環境檢測機構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環境監測技術性服務之法人:
1. 為營利事業機構者,須提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2. 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須檢附登記或設立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 上開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須載有環境監(檢)測或空氣品質、河川水質、噪音振動等監測相關營業(或業務)項目。
上述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納稅證明: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一)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二)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公立研究機關(構)及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上列第2、3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