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uachen@cpam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廠商如履約期限服務情形良好,本機關得洽原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1年,內容如下:
預估擴充期間上限: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預估擴充金額上限:新台幣12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3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省府路3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合法登記立案,未受停權處分,且營業項目與採購標的(車輛租賃)相關之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所需經費,若立法院審議或其他因素未通過,減少或延遲審議通過等,則本署有權暫停或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或減租,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契約期間,若遇政府組織改造本署中部辦公室隸屬機關變更,必須更換立約機關名稱或必須減少租賃數量時,其相關配合契約內容更換或修改,得標廠商不得拒絕,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其他】:(1)開標時請廠商依投標須知授權規定代表出席,依投標須知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三十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2)本標案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或檢舉電話(02)27734496、檢舉傳真電話(02)87712452。(3)本標案接受疑義、異議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為: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電話(049)2352911-133、承辦人:陳美華。傳真(049)2325174地址: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38號。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