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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洽辦機關於履約期間,如需設置厭氧消化系統及水肥投入站(設計含施工),依據「臺南市永康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實施計畫(核定本)」(臺南市政府,106年11月)之設計水質水量,估算濃縮污泥最大處理量為 98.5 m 3 /day,水肥投入站量體由洽辦機關依增購當年之實際水肥量提供,增購金額上限為:新臺幣9,000 萬元。
二、餘詳臺南市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再生水廠新建工程委託營運維護招標文件08-04.補充說明。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工程預計完成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全期平均日處理量87,000CMD,第一期平均日處理量29,000CMD)及再生水廠工程(全期水量15,500CMD,第一期為8,000CMD),再生水廠預計109年7月開始第一期供水,112年完成全期之供水規模;輸水管線佈設預計經9.51公里之管線送至園區(南科臺南園區)配水池。目標處理永康污水下水道系統所收集之污水及提供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內廠商工業用水;除可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及確保臺南地區民眾與產業用水效益外,更能帶動臺灣再生水產業發展、增加下水道建設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工務組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B1第三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寫「內政部營建署」)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遞:臺北市第81-622號郵政信箱。(2)專人送達:本署總收文(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履約期限
統包工程:詳契約第7條;營運維護:詳契約第3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統包工程採用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營運維護部分採洽辦機關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異業共同投標廠商資格(依『共同投標辦法』訂定): 1.共同投標廠商應屬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並具備(1)甲等綜合營造業(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3)具有營運維護實績之公司(4)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5)甲級電器承裝業等至少一種資格以組成團隊。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數不得超過4家,並須推舉其成員之一為代表廠商。
(二)單獨投標廠商資格:單獨投標廠商應屬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資格。
二、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欄)
(一)工程實績及證明文件。
(二)財力資格證明文件(除註明合計者外,其餘均個別審查)。
(三)具相當人力者。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附註1:特定資格:
(一)工程實績及證明文件
1. 施工、設計、營運維護經驗及實績
(1) 施工經驗及實績
於本案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需完成政府或民間污(廢)水處理工程等之建造單一廠設計平均日處理量至少5,800CMD或累計達29,000 CMD;或再生水處理工程等之建造單一廠設計平均日處理量至少3,100CMD或累計達15,500CMD;或海水淡化廠等之建造單一廠設計平均日產量至少淡水500CMD或累計達2,500CMD。
(2) 設計經驗及實績
於本案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需完成政府或民間污(廢)水處理工程設計單一廠設計平均日處理量至少5,800CMD或累計達29,000CMD;或再生水處理工程設計單一廠設計平均日處理量至少3,100CMD或累計達15,500CMD;或海水淡化廠設計單一廠設計平均日產量至少淡水500CMD或累計達2,500CMD。
(3) 營運維護經驗及實績
於本案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執行政府或民間污(廢)水處理工程單一廠設計平均日處理量至少5,800 CMD或累計達29,000CMD連續一年以上之營運維護實績;或再生水處理工程單一廠設計平均日處理量至少3,100 CMD或累計達 15,500 CMD連續一年以上之營運維護實績;或海水淡化廠單一廠設計平均日處理量至少500CMD或累計達2,500 CMD連續一年以上之營運維護實績(營運維護實績內之任何日期均可作為計算基準)。
(二)財力資格證明文件(除註明合計者外,其餘均個別審查)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2標工程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不低於新臺幣2.57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符合:
1. 權益不低於2標工程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三)人員資格:(因公告系統字數限制,餘詳投標須知第42點)
附註2: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為108年1月25日(預定決標日107年12月26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一併延長之。
附註3:「臺南市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統包工程案係四項合併:
a.(臺南市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再生水廠新建工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由營建署與統包商簽約。
b.臺南市永康再生水高階處理設施、配水池及配水管網新建工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由營建署與統包商簽約。
c.臺南市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再生水廠新建工程委託營運維護採購契約-由臺南市政府與統包商簽約。
d.臺南市永康再生水高階處理設施、配水池及配水管網新建工程委託營運維護採購契約-由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與統包商簽約。
招標文件購領
(1)期限:107年10月18日至107年10月26日止。
(2)地點:本署工務組(臺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3)費用:標單費600元,郵資190元。
(4)方式:(一)親自購領:應在規定期限前辦公時間內向購領地點不具名價購。(二)郵購:請自行考量開標時間及郵遞時程函購,在信內書明工程名稱、份數,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或快捷回信郵票,連同招標圖說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於期限截止前寄達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三)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其它
(1)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評選標準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評選項目及評定方式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2)標單所填費用(率)高於以下預算者無效:a.「臺南市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再生水廠新建工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總價(含原設計整合費、設計費、工程建造費)合計不得高於新臺幣20億6,156萬2,000元(含營業稅);
b.「臺南市永康再生水高階處理設施、配水池及配水管網新建工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總價(含設計費、工程建造費)合計不得高於新臺幣5億1,420萬9,000元(含營業稅);
c. 「臺南市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再生水廠新建工程委託營運維護採購契約」之再生水廠第二階段統包工程費總價合計不得高於新臺幣2億1,154萬8,000元(含營業稅);
d.「臺南市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再生水廠新建工程委託營運維護採購契約」之每立方公尺營運維護處理費率係包含污水處理設施及再生水處理設施營運費,且均以「用水戶使用之再生水量」為基礎計付,每立方公尺營運費率不得高於新臺幣21.96元(含營業稅)。e.「臺南市永康再生水高階處理設施、配水池及配水管網新建工程委託營運維護採購契約」之每立方公尺再生水高階處理設施營運費,均以「用水戶使用之再生水量」為基礎計付,每立方公尺營運費率不得高於新臺幣3.94元(含營業稅)。
(3)檢舉信件請逕寄內政部政風處(臺北郵政8-82號信箱、電話:1996)、本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備註:第2次招標得持收據向本署換領新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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