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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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下水道工程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4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單費400元,設計圖費1460元,共計1860元
開標地點
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1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95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書寫「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南分處315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10/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郵遞:高雄郵局590號郵政信箱。2.專人送達: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1樓服務台)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共同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及下
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得共同投
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
2.單獨投標:投標廠商同時具有甲等綜合營造業(或地下管線工
程專業營造業)及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甲級自來水
管承裝商),得單獨投標。
附加說明
【備註】:
(1)依投標須知規定: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押標金有效期,為109年2月2日,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一併延長之。
(2)決標方式:採異質採購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就合於招標文件審查標準之及格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期限:108年10月22日至108年11月4日下午5時整止。
(1)洽購:辦公時間(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至本處1樓行政室價購(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4樓領取文件。
(2)郵購:標單費400元,郵資107元。設計圖費1460元,郵資157元(以上兩項合購,郵資190元)。 函購信內註明工程名稱、份數,附信封(28 × 39 公分)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不可填寫廠商名稱,連同招標圖費(以行庫或郵局匯票)(受款人請寫「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南分處315專戶」)一併以限時掛號或快捷寄達80043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函購信封面請註明「購買標單」字樣。
(3)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繳交憑據)。
【其他】:
(1)開標時請廠商依投標須知授權規定派代表出席,依投標須知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8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30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
(2)本工程接受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南區分處,電話07-2156388、傳真07-2153948 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4樓。
(3)本工程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政風處(10055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5樓)、本署政風室(臺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
(4)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知。
(5)標價高於公告預算者為無效標。
(6)施工廠商應價購材料預估為剩餘土石方24,662m³,其單價固定為80元/m³,不因決標而調整,其價款於估驗時依實做數量繳交營建署。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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