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ay05@cpami.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7年12月31日前視甲方需求,依契約規定提供之服務及服務費用得辦理契約擴充增辦工程之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工作,契約擴充項目之增辦工程預算上限為本項工程標餘款範圍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署秘書室主任室(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內政部營建署(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須持有下列之有效證件:
(1-1)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師證書(影本)。
(1-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3)廠商信用證明: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納稅證明:
(1-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2款,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證明代之。
2.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證明文件未經出具單位蓋章者無效。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證明文件為下列任一款所定之票據交換所委託金融機構查詢核章之制式查覆單正本或影本: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查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公司統一編號及名稱。
D、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及經辦人員蓋章者無效。
3.本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本次招標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4.本採購開標作業分三階段進行,故請廠商注意招標文件相關說明及各階段時間。
5.本採購評審評定方式採序位法。達合格分數,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者之決議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序位第一者,取得優先議價權。
6.電子領標可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自行下載。廠商應依照主管機關電子採購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電子領標者請將領標電子憑據附於證件封內。
7.開標時間:民國106年 月 上午10時整開資格標;資格標開標後本署再行通知召開第二階段評審會議;開標地點:內政部營建署臺 會議室(10556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8.本採購案不舉行現場說明,廠商於投標前請自行至工程預定施作之現場勘查,以瞭解實際現況及需求內容。
9.廠商投標前應密切注意機關有無變更事項公告,如有以變更前文件投標者,若有視為無效情形致為不合格標時,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